本文轉自:合肥晚報
本報訊 5月14日,記者從肥西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一起因屋外橫梁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酌定開發商賠償購房者損失5萬元。
2021年,小宋購買了某置業公司開發銷售的一套商品房,并按合同約定支付了首付款、辦理了按揭貸款,完成了支付義務。隨后,該置業公司向小宋交付了案涉房屋。收房時,小宋發現房屋陽臺外存在橫梁遮擋,與同一樓棟同一戶型其他樓層房屋情況不一致,對房屋的通風、采光和視野等造成了影響。在與某置業公司協商解決未果后,小宋遂提起本案訴訟。
肥西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宋已依約履行付款義務,某置業公司應向其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某置業公司雖以售樓部現場有沙盤模型及《補充協議》第20條提出抗辯,但未能舉證證明在小宋購房前,已就案涉房屋陽臺外存在結構橫梁這一不利因素履行明確的告知義務。補充協議第20條未以文字明確橫梁對房屋的不利影響,且沙盤模型亦無法直觀呈現橫梁對采光、通風等方面的實際影響。現有證據難以證明某置業公司已經履行明確、具體、充分的告知義務。綜上,結合本案事實,酌定某置業公司賠償小宋損失5萬元。該案件經二審維持,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合肥晚報-合新聞記者
邵曉杰 通訊員 劉晶